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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年终奖,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转自: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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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7年6月13日入职上海某网络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12日。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工资为每月22600元。网络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出具处罚通报,给予徐某记过三次,并于2021年6月9日出具解除通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126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徐某请求并已生效。随后,徐某又另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其2021年的年终奖金185630元。网络公司则称,年终奖应结合企业整体营业情况、部门考评结果、职工全年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考核与发放,徐某所在部门考评结果不佳,徐某上级直属领导对徐某的全年评价不佳,徐某未满足公司年终奖发放条件,不同意徐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支持徐某主张年终奖的诉请,判决网络公司向徐某支付2021年年终奖113090元。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实践中,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用人单位的年终奖,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首先,劳动者需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发放事实。本案中,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入纳税明细详情截图可相互印证,证明网络公司有规律地向其发放年终奖的事实。

其次,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网络公司主张年终奖应结合企业整体营业情况、部门考评结果、职工全年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考核与发放,但是网络公司提交的岗位绩效考核表显示徐某2020年与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最终得分相似。网络公司无法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条件、徐某同部门员工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情况、徐某所在部门年度考评结果不佳、徐某全年评价不佳的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金。故法院最终结合徐某离职原因、历年年终奖发放情况,酌情认定网络公司应支付徐某2021年度年终奖113090元。

文 郑华 摄 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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