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房屋漏水引发邻里矛盾纠纷,是住宅小区常见的相邻权纠纷。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邻里的纷争案件。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起缘由
房屋渗水引发纠纷
“法官,您帮忙处理一下吧,真的受够了!”2023年4月,阿芳将一纸诉状递交至法院,要求楼上邻居东东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3.4万余元。
东东和阿芳是上下楼邻居。2022年10月,阿芳家卧室的墙面出现渗水现象,刚开始,阿芳没有太在意,以为是返潮原因造成的。同年12月21日,阿芳发现家里墙壁和屋顶再次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潮发霉现象,屋顶、墙面、衣柜都出现大面积破损。
阿芳认为这是楼上住户的暖气管漏水导致的,于是找楼上邻居东东交涉。几次去都没人,随后,阿芳通过物业公司联系到东东,东东听说家里发生漏水情况,立即回去检查,并没有发现漏水点。今年年初,东东再次接到阿芳的电话,阿芳家又发生了渗水情况,之后,双方当事人申请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房屋漏水情况,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监测完东东家的上下水管后,没有发现渗漏情况,同时出具监测结果。拿到监测结果后,东东表示阿芳家房屋受损并不是自家管道原因造成的。但阿芳始终认为自家房屋屋顶积水是楼上暖气管漏水所致。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且渗水源头无法查清,两家邻里关系陷入僵局。最终,阿芳将东东告上法庭,要求东东赔付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簿公堂
房屋渗水谁之过
8月22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芳的房屋出现渗水,是否系东东房屋漏水造成,东东对此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阿芳诉称:“东东家中暖气管道接口之前就发生过漏水现象,渗漏到我家中,有过维修经历。2022年10月,我家房顶渗水导致房屋多处受损,和楼上住户东东沟通后,东东表示确有漏水情况,但是之后又不承认了,对我的财产损失拒不赔付。”
被告东东辩称:“阿芳主张漏水导致房屋多处财产受损与事实严重不符。阿芳自称从2022年10月开始房屋出现渗水现象,但我接到她的电话是在2022年12月21日。如果如阿芳所说的10月开始漏水,那为什么12月才打电话通知?我家中自2022年9月就没人居住,假设事实如阿芳所说自10月开始漏水,那么,漏了几个月的水,怎么可能仅造成她家的屋顶受损。”
“刚开始我以为是家中返潮,所以没有联系东东,且当时他家没人。后来屋顶的积水越来越多,甚至我的衣柜都浸湿受损,要是返潮不会这么严重,所以我才联系了东东,但东东却不承认。”阿芳在庭上说。
东东表示:“2022年12月21日,接到物业和阿芳的电话,因为我家漏水造成阿芳家房顶受损,由于我家房屋一直空置,无人居住,知道这个情况后我立即赶回去查看,并配合阿芳对房屋进行彻底检查,包括水管、暖气管等,甚至将地板掀起查找漏水点,但均未发现漏水点。今年年初,我再次接到阿芳的电话,说房屋又出现漏水情况,我积极配合查找原因,并申请第三方监测机构来监测。第三方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经监测后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我家没有漏水情况。我对阿芳承诺过,只要找到漏水点证明是我家漏水导致她家房屋受损,我承担一切损失,所以,并没有阿芳所说的‘财产损失拒不赔付’的情况。”
被告东东辩称:“阿芳家中屋顶积水可能是水汽的原因导致的,由于冬天室内外温差大,室内温度高且湿度大,水分蒸发量大,加上室内做饭等也会产生大量水汽,水汽无法快速蒸发,所以就凝聚在房顶,凝聚多了就会滴水。对阿芳家中的滴水情况,我向阿芳作了说明和解释,但她不相信,以至于起诉至法庭。因此,我认为,我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落定
缺乏有效证据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东东的房屋位于原告阿芳房屋楼上,双方系相邻关系。2013年开始,被告东东将房屋对外出租,2022年9月起再未出租,房屋无人居住处于空置状态。
庭审中,原告阿芳于2023年5月8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及因漏水修复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进行鉴定。2023年7月7日,第三方监测机构向法院出具《鉴定申请退回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23年7月5日下午进行了现场监测,一楼住户房屋存在渗水痕迹,据当事人描述2022年10月出现渗漏,渗水持续一段时间后再未发生渗水现象。经对二楼住户的上下水管进行监测,未发现渗漏,在卫生间和厨房做淋水试验,24小时后观察未发现渗漏现象。当事人描述自2022年9月以后该房屋未住人,未发生漏水现象。综上,申请人描述的漏水现象距今时间过长,且在监测时没有出现漏水现象,现有的手段不能监测出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点,故决定终止监测,并将委托事项退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原告阿芳的涉案房屋屋顶出现渗水,是否为被告东东房屋漏水所致,被告东东对此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庭审中,原告阿芳申请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监测,经第三方监测机构现场对被告东东房屋的上下水管进行监测,未发现渗漏,并在卫生间和厨房做淋水试验,24小时后观察未发现渗漏现象。第三方监测机构工作人员以申请人描述的漏水现象距今时间过长,且在监测时没有出现漏水现象,现有的手段不能监测出曾经出现漏水的原因及漏水点,故决定终止监测,将委托事项退回,未能查明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原告阿芳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渗水系被告东东房屋漏水所致,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东东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原告阿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天花板渗水系被告东东房屋漏水所致,故对其主张不予确认。
其次,原告阿芳要求被告东东赔偿其房屋装修修复费等费用,仅提供房屋现场照片及房屋损失清单,因原告阿芳申请对房屋漏水修复产生费用的申请被退回,且对房屋屋顶、墙面、衣柜等修复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对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综上,原告阿芳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其房屋渗水造成财物损失的状况,亦没有证据证实房屋渗水系被告东东所致,原告阿芳要求被告东东因侵权造成经济损失3.4万余元的诉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21条、第13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阿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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