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 周青莎 见习记者 李晓霞 本报通讯员 闫茹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伴随着法槌落下,一起由大风吹倒高速公路广告牌引发的案件有了定论。
近日,张女士在大风天气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时,横跨高速公路的大型广告牌突然倒塌,击中其驾驶的车辆,造成张女士受伤、车辆受损。
张女士认为,该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广告牌的设置者某广告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于是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某广告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广告公司作为案涉广告设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与广告公司共同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然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案涉广告牌是由广告公司投资建设,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均是广告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该广告牌没有法定管理义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作为案涉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对高速公路负有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该公司在明知高速公路上不允许设置跨路广告牌的情况下,仍与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允许广告公司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跨路广告牌,造成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原因,南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判案依据是什么?南阳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李晓峰说明了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速公路管理者更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维护义务。”李晓峰说,“只有真正对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才能避免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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