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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全额支付赔偿金 1454斤鲢鱼“增殖放流”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无力全额支付赔偿金 1454斤鲢鱼“增殖放流”

让“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替代性修复执行”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本报讯 日前,陈某将自家养的1454斤鲢鱼称重后投放于海宁市袁花镇的神仙湖。好不容易养肥的鲢鱼为何要放回湖里?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破坏生态资源的危害,我会反省自己的错误,感谢法院和检察院给我这次机会!”1月12日,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及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的见证下,陈某将1454斤鲢鱼一筐一筐现场称重后,投放于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这是海宁法院依法执行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现场,也是该院首次采用“替代性修复执行”方式,执行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陈某采用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杀白处理。2022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146只鸟类尸体及捕鸟网3张。其中部分鸟类被列入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陈某捕杀的鸟类价值共计8.48万元。

2023年7月21日,海宁检察院以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海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海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刑罚,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84800元。

“我认罪,也愿意缴纳罚金和赔偿金,但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用我养殖的鲢鱼来抵呢?”无力全额支付赔偿金,陈某主动提出,希望用自己养殖的鲢鱼折抵赔偿金。

为了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善意执行理念,海宁法院征求了渔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并充分考虑了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及必要性,在与海宁检察院、海宁市农业农村局、袁花镇人民政府多次评估对接后,同海宁检察院与当事人陈某就“增殖放流”执行和解方案达成了共识,由陈某将1454斤鲢鱼成鱼“增殖放流”于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折抵后剩余的部分赔偿金按照协议分期履行。

海宁法院采用“替代性修复执行”方式执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彰显了司法温度,更达到了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在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方面的示范性作用也得以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最大程度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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