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耿利君
出于好意,免费捎同事一段路,未料驾驶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同事受伤,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孔某从事故现场逃匿。
随后,交警认定孔某系因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鉴定,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共25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8.7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罗湖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
据此,法院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即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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