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天眼问政”栏目以题为《这家美术公司到底咋回事?为何退费风波不断?》聚焦退费难,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贵阳市民吴女士主动联系记者,表示自己也是受骗者之一。她们一行四人于12月19日前往观山湖区祥筑工艺品经营中心(贵阳艺术美术公司)相商退费,该公司负责人罗某某让四人写解约申请和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时要求她们将之前发布在小红书上的内容删除,否则,拒绝退费。
吴女士说,大家都觉得对方要求无理,应聘者要写解约申请、承诺书,并删除照片和帖子,这样的退费理由和霸王条款有什么区别?在签订合同时,该艺术美术公司工作人员未全部告知上色的整个流程,故意隐瞒最关键细节,是否涉嫌合同欺诈?
由于没有时间纠缠细节,吴女士一行人最终按照对方的要求,退到了部分材料费。“我自己退了200多元。”吴女士说。
另据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应聘者表示,在退费过程中,对方不仅要求写解约申请,还要应聘者写一份承诺书,“写好后,对方让大家手持承诺书举在胸前拍照,搞得我们像做错事一样。”多位应聘者对此出离愤怒,认为这种行为侮辱了自己。
针对应聘者们的疑惑以及该经营中心的做法,“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从法律角度作出了解读。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公司作为专业一方,承揽合同也是其提供的格式文本,因此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作品要求、验收标准,使合同双方能够准确评估合同履行的能力、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当然作为合同一方,承揽人员亦有权要求对要求、标准进行明确。现若双方对标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依顺序进行确定。如果都不能确定的,则认为该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或实际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应当解除。”陈万莉说。
对于合同解除的,公司已经收取的材料费应当返还。若材料存在已经使用全部或部分的,应当扣减不能返还部分的费用,费用标准要么以双方均认可的标准为准,要么是材料的实际价值,而非公司单方规定的标准。
“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
陈万莉表示,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公司以前述“承诺书”作为退款条件并不符合胁迫的定义,因为求职者可以选择拒绝并寻求其他法律途径维权。然而,考虑到诉讼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求职者可能会感到被迫接受这一要求。
但如果承诺书中的条款明显免除或减轻美术公司责任、限制退款人主要权益,或者加重退款人主要责任的,那么这些条款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如果公司的行为是以收取材料费为幌子,实际根本不可能进行收画,则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能够证明该公司存在前述主观故意,可以寻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陈万莉说。
最后,陈万莉建议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费用支付的部分,确保自己了解合同的真实性质和权利义务。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及时拒绝或寻求法律帮助。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儒森 王颖 高琴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肖慧
三审 覃淋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