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高建华)12月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时间和范围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明确,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16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164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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