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宜都市检察院检察长易爱江(右)宣读起诉书。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因占有故意难以证明、民事违约和刑事违法难以区分,检察官每每在碰到合同诈骗案件时,总是如履薄冰。近日,由我全程介入引导侦查人员侦办、批捕、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涉众型合同诈骗案顺利宣判。
2022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李某诈骗案件,我看着300字的案情介绍,以为只是一起简单案件。经与侦查人员沟通,我了解到该案在我市公安机关立案前,先后有多名被害人分别在不同公安机关报案,但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我市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报请立案后,以该案系一般诈骗而非合同诈骗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刑侦大队,刑侦大队经过取证后,将案件预报至我院。
究竟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还是一般诈骗?抑或是合同诈骗?我对这起案件多了一份关注。
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报请我院批准逮捕。经审查,我发现李某涉嫌多笔犯罪事实,但每一笔事实中,其将获取的绝大部分钱款用于经营活动,因此,就单笔事实看,其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便从所有犯罪事实看,其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经营,因此要认定构成诈骗型犯罪困难重重。
我进一步审查了李某的人生经历、经营模式、交易金额等情况,发现李某从2012年开始就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等先后多次被判刑,直至2021年10月刑满释放。更为有意思的现象是,李某经营砂石生意6个月,基本都是高价购进、低价销售,存在严重价格倒挂,这种经营模式不具可持续性,必然会导致大额亏空,且大额亏空结果已经出现。
该案刑民交错、合法商业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涉及砂石经销商、投资人50余人,作案手段更具欺骗性,不能用传统办理诈骗型犯罪思路来办理此案,只有跳出案件,才能从全局上更精准地把握该案。基于这种认识,在涉案资金几千万元无审计报告、无资产证据以及获取款项大部分用于经营的情况下,我果断决定先批准逮捕。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链条是前提。为此,我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该案更换为经侦大队专业人员办理,并针对案件情况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
侦查人员能否领悟到该案的不同,能否与我们在同一高度上把握案件,决定了我们的侦查思路能否由侦查人员落实落地,也最终决定着这个案件能否成功办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始终与侦查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案件进展。
在我们的全过程引导侦查下,李某的犯罪过程、犯罪模式通过证据材料完整地还原展示出来,特别是在审计报告中就李某出售砂石“平均亏损14.79元/吨”的价格倒挂关键事实进行了认定。
在完整证据链面前,李某终于改变了侦查初期避重就轻、拒不认罪的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4月23日,我院以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在无固定职业、无资金、无碎石生产线的情况下,从2022年2月至8月,采用收取预付款、高买低卖的手段,购销砂石料2900余万元,迅速将自己包装成一名有实力的砂石经销商,并利用其商业影响力,虚构“其养殖场可以开采毛石”“某水泥厂欠其舅舅业务款”等事实,通过伪造金融凭证,在收受货款或预付款后逃匿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聂某等10余人预付款、货款、投资款共计429万余元。
同时,鉴于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5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李某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自己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6月1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至此,李某合同诈骗案在历时8个月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是,案件真的办完了吗?我扪心自问:作为检察院的“一把手”,不应该只是自己成为高质效办案的一把好手,更需要让全体检察人员成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好手。
为此,我们结合该案在全院开展了“以政治说办案”活动。
“所有监督办案都要遵循法律规定、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以严格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有将工作当成事业做的情怀……”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给大家带来很多启发。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依法,核心是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基本价值追求。唯其不易,更需奋斗。作为基层一线检察人,我们要把根扎得更深、把魂铸得更牢,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口述人系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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