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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被告人被判盗窃罪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利用“人脸识别”盗刷好友钱财

湖北一被告人被判盗窃罪

本报讯 (记者 梅 瑰 通讯员 任 骊 苏柯伊)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运用到移动支付等越来越多的场景,人们只需要拿着手机刷一下脸就可以快速完成购物及其他支付。但需要警惕的是,这种支付方式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刷好友面容盗取钱财的盗窃案,法院对被告人金某某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到其朋友史某某家中,以留宿的名义请求史某某母亲开门,后进入史某某卧室拿到史某某的手机,趁史某某熟睡之际将手机贴近史某某的面部进行人脸识别解锁手机,通过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接收验证码更改史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然后使用史某某的微信向自己微信账户转账4000元。同日23时许,金某某故技重施,使用史某某账户在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贷款6000元,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庭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有网络赌博恶习,不排除再犯罪的风险,监管难度大,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对辖区具有一定不良影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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