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木须虫/文 闵汝明/图
好奇同事工资,还得“偷偷打听”?近年来,“禁止职工交流个人薪资信息”等“密薪制”规定被许多企业写进管理制度,甚至部分内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有所体现。不少劳动者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应探索更公开合理的薪资披露体系,便于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密薪制”不透明,更有利于资方或者管理方,既能满足其管理的合理诉求,更能承载一些非法的诉求,如“看人打发”节约成本。这也意味着,“密薪制”不只是管理手段,还是权益博弈的筹码。
一些企业将员工“打听工资”设为员工管理的红线,动辄以开除相要挟,显然超越了权利的边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形,与“密薪制”管理相关的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即便“打听工资”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产生大的后果,也很难称得上“严重”。同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鉴于其普遍性,也需廓清是非边界,明确“打听工资”等单一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规的属性,给予清晰的保护。同时,也要引导企业建立员工薪金披露机制,促进透明,以保障薪酬待遇的基本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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