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时事热点 别让不合理的“隐形加班”损害劳动者权益

别让不合理的“隐形加班”损害劳动者权益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几点上下班,而是能否享有下班后的“离线权”,以及能否在加班劳动后获得合理报酬。

员工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手机软件打卡、汇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为此支付加班工资?1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名被要求周末深夜在微信工作群打卡汇报工作成果的酒店高管起诉酒店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酌定酒店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共计2.4万元。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广大网友关注讨论。

不少“打工人”纷纷表示,自己也处于“灵活机动加班”的情形之中,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并不分明。绝大多数人在下班后,仍要关注并及时处理工作的相关信息,经常被“隐形加班”困扰。

此前,据媒体报道,自2021年6月开始,多家互联网公司相继宣布取消“大小周”制度,并出台禁止加班规定,甚至有企业规定“员工必须下午6点下班”。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少企业的加班现象仍然存在。越来越多的“打工人”吐槽,虽然自己已经打卡下班离开了公司和工位,却还处于随时要工作的状态,且这种情形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正常的“加班”从而获得加班费。总之,这种“隐形加班”更让其“有苦难言”。

单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可见,下班后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其实,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几点上下班,而是能否享有下班后的“离线权”,以及能否在加班劳动后获得合理报酬。如果员工只是表面上6点、7点从公司打卡下班,回到家却仍要继续随时“待机”工作,前述“禁止加班”的规定并无任何意义,反而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的不满和纠纷。

治理“隐形加班”现象,缓解劳资矛盾纠纷,首先,企业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加强监管,不能任由“隐形加班”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同时,各地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劳动基准设置,监督落实本地企业关于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标准。其次,企业自身要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避免唯经济效益至上的片面思想,重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保障员工的“离线权”,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要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最后,对于不合理的“隐形加班”要求,劳动者也要善于、敢于通过沟通、协商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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