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呼和浩特日报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行政赔偿?
答:是,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对于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受害的公民死亡,哪些人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答: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
答: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国家赔偿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8.国家赔偿的时效中止是如何规定的?
答: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赔偿请求人应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答: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10.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未完待续)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