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21年购房取得毛坯房后,将“三室两厅一厨两卫”改建为“6个单间、2个卫生间”。装修过程中,因楼下1701住户王某投诉,2022年3月15日城管部门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责令改正(一个月内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新增的供排水设施自行拆除),并处800元罚款”。随后,李某仍继续装修,并将单间分别出租给5户。
王某认为,李某这种群租房屋行为给其造成噪音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给小区管理带来混乱,多次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1801号房的经营用房的行为。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1801号房的经营性用房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李某将自有住宅改为6个独立单间分别出租,这不同于整体出租,房屋由专供一个租户生活起居变为宾馆式商业经营活动,该行为属于将住宅用房变为经营性用房。
这种“胶囊式”的群租,不单单是人数上的叠加,更给小区门禁安防、室内电压、给排水等公共项目增加额外负荷,实质上是让其他业主平摊群租的经营成本,还会对楼上楼下住户产生影响,对其他业主显然不公平。因此,李某将房屋“住改商”,实质上侵犯了王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合理、适当,不能滥用权利给相邻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妨碍。
西陵区人民法院 周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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