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所在小区的很多业主都对目前的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未满,大家很是苦恼。请问,业主能否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如何解除? 读者 汪女士
汪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解除物业合同需要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成有效的决议。
对于前期服务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如果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对于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60日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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