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办法
开展联合惩戒 强化源头治理
本报记者 张天培
《 人民日报 》( 2024年11月27日 第 10 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作案工具,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不断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公安部日前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对象包括: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
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惩戒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与特点等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表示:“作为确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
信用惩戒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惩戒方面,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电信网络惩戒方面,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以及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金融惩戒期间,允许其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表示。此外,《惩戒办法》设立了申诉渠道,对于发现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要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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