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员工网上发布董事长不实信息,公司名誉权也受损?
江门蓬江区法院:视频内容针对个人,仅侵犯董事长名誉权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被告钟某因发布不当视频泄愤侵害他人名誉,被判删除视频并在账号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
被告钟某是某化工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听信小道消息认为该化工公司董事长王某以权谋私,侵吞集体资产,侵犯股东权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钟某以举报名义在个人抖音账号上先后发布3条视频,视频标注“不见天日”“为所欲为”“扫黑除恶”“某化工公司被董事长运用权力侵吞公司股份”等文字标签,并将地址定位该化工厂,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至被删除时视频浏览量达7万次,共有49条评论,被点赞468次,分享222次。该化工公司及董事长王某认为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严重侵犯公司和董事长的名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钟某发布的视频内容主要针对王某在担任化工公司董事长期间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视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负面含义,其向不特定群体散布该信息,超出了合理限度,会降低社会公众对王某的评价,故其行为已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视频中以文字标注“某化工公司”是直观地向视频观看者说明事件发生地,并非网友关注点,通常情况下不会令社会公众降低对某化工公司的社会评价,或对某化工公司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不构成对某化工公司的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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