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何勇海
员工3个月试用期刚过,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被称为“不清洁”离职证明。因这样一份离职证明,当事双方在劳动纠纷中“拉锯”了两年,日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离职证明关乎劳动者的多项劳动权益,包括方便其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办理失业登记、转移社保、领取失业金以及能否顺利再就业等。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近年来,围绕离职证明发生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既包括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也包括离职证明中包含对离职者的负面评价。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个人的正面或负面评价。
为什么不要求写上个人评价?因为个人评价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即使用人单位无意“打击报复”离职者,也很难作出客观评价,或者说原本就不存在绝对客观的评价。无疑,不恰当的负面评价会影响离职者再就业,而不恰当的正面评价会对招聘单位造成误导。
法律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上作出个人评价,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便任性“发挥”,而“不清洁”离职证明也成了一些用人单位拿捏员工的工具,甚至以此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是一个制度漏洞,那么就需要在以后的修订中予以弥补,比如明确离职证明中不得包含对离职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评价。
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开具离职证明应以不损害员工利益为原则。有法律人士表示,即使“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负面评价是真实的解聘缘由,离职员工也可拒绝接受此类离职证明,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若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编造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对其工作能力、个人品行进行负面评价,则涉嫌侵犯离职员工的就业权、名誉权。近年来,屡有劳动者带着“不清洁”离职证明再求职而吃了“闭门羹”,进而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必须谨慎,劳动者在离职时也要多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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