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扬法萱 记者 陈咏)知道“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吗?有用人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玩文字游戏,打了“擦边球”。记者4日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法官就此提醒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
据介绍,居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某家电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居某按照该表上班,但未发放相应费用。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2021年12月31日,公司告知居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居某将“东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庭经过审理,支持了居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值班是单位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少数人员值守。本案中,公司安排居某节假日值班,但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均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公司应当向居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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