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近日,有关“被直播”的话题,冲上了热搜。有的餐厅为了店面宣传,直播消费者吃相,吸引网民围观;有的健身房为了招揽生意,直播一些女性顾客的形体动作;有的理发店则偷偷直播顾客理发过程。本想安安静静消费,没承想却成了商家引流的“工具”,不少人对“被直播”很是不爽。
对于“被直播”,有人觉得无所谓,还有人甚至为自己进入商家的直播间而兴奋,更多人则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举一动都被网络围观,觉得受到了冒犯,甚至会感到不安,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我是来消费的,不是来直播的,凭什么沦为你们引流的工具?
有观点认为,像饭店这样的经营性场所,本身就是公共空间,商家有自主经营权,对着店铺直播是商家的自由。如此说来有一定道理,注意力经济时代,很少有商家不想红,为了红去直播,是商家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把消费者拉进直播镜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在未得到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在店内消费的实况进行直播,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更何况,“被直播”行为还有可能泄露消费者的面部、行踪等敏感隐私信息,从而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消费者并不反对直播,“被直播”现象困扰消费者,根本原因在于商家直播时未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遏制“被直播现象”,保障消费者安心消费的权利,必须让消费者有机会对镜头说不。
商家在进行直播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可以设置明显的标志,如在店内显眼位置放置“直播中”的提示牌,或者在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取书面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商家之所以热衷直播消费场景,平台的鼓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商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不管是视频还是直播,平台都会在同城页给予重点推荐,效果很好。”对此,平台应完善规则,明确直播营销的边界,对于那些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直播,在及时下架之外,还要对商家进行积分扣除、流量管控等处罚。对于平台来说,这在技术上并不是什么难事。
简而言之,对于商家而言,追求流量无可厚非,但“直播红利”不能通过“直播侵权”来实现,把消费者当成“引流道具”的做法必须禁止。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