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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案宣判

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讯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若英)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例盗掘古文化遗址案。李某甲、徐某某、柳某某等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白某甲、白某乙因收购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5月1日,袁某某(在逃)与李某甲聊天时提及某处可能有遗落的古钱币,遂商定前去探寻。当日,李某甲通知徐某某,袁某某同李某乙也说明此事,并联系了柳某某、马某甲和马某乙。次日清晨,袁某某等人对该区域进行金属探测,通过两处盗洞挖掘出古钱币。后李某乙、袁某某分别联系白某甲、白某乙进行售卖,共计获利40余万元。自治区博物馆和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分别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盗掘地点为一处古西夏建筑遗址,涉案的古钱币为宋代时期钱币,属一般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古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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