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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车位”催收物业费引热议

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不交物业费车辆不让进 物业“捆绑”催费合理吗?》后续报道

“捆绑车位”催收物业费引热议

市住建局:这种情况将约谈物业公司

■记者 陆英杰

近日,《嘉兴日报》和“读嘉·一线”栏目同时刊发了《不交物业费车辆不让进 物业“捆绑”催费合理吗?》的报道,关注嘉兴市本级部分小区物业以车位管理费“捆绑”物业费进行催缴等现象,目前相关文章的“读嘉”阅读量已达7.4万,相关评论近千条,引发了广大市民热议。

文章中,家住南湖区某小区的周女士遇到了新问题。“近日与物业管家沟通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管家给了二维码,管家解释说二维码中两个费用是一起的没法分开,不缴物业费就没法单独缴车位管理费,此举不就是典型的捆绑收费嘛!”周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小区物业管家解释称业主办理来年的停车位缴费等事宜,须以缴清物业费为前提,如果业主不按照其要求结清物业费,就无法正常进入小区停车。

随后,记者又来到周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拒绝了采访。接着,记者联系了该小区所在的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期也接到过该小区居民的反映,他表示,社区会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该问题,不会让物业公司捆绑收取车位管理费和物业费。“如果还有居民反映这种问题,可直接和我们沟通,我们社区工作人员来协调。”社区工作人员如是说。

把群众的呼声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住建部门迅速响应。记者把该问题反馈给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后,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就周女士遇到的问题,将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查访,对相关问题进行移交处理,并会根据业主提出的问题清单,要求物业公司调查清楚相关问题并对照逐一整改。“如果是业主不缴物业费,可以让物业公司以其他的方式催缴,而不是不缴物业费就不给业主停车,这种捆绑是不允许的。如果这种情况还存在,下一步将约谈物业公司。”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说。

在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就是说,可以仲裁、可以对簿公堂,但是不能以限制业主车辆出入小区等扰乱业主正常生产生活的方式来催缴物业费。

“仅靠住建部门也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管。后续希望加强属地部门对各个小区业委会相关工作的指导,加强应对能力,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会根据市民反映的问题,建议物业管理协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措施、完善制度,多方共同努力,全力净化物业市场,提升文明形象。”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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