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短评
处罚轻微违法应多点人性化考量
近日,北京一包子铺因超范围经营豆腐脑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主要是超范围经营。从法律角度来说,包子铺超范围经营豆腐脑被罚1.5万元有法律依据,且算是从轻处罚。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违反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在大众看来,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这个处罚太重了。一方面,包子铺卖豆腐脑这种超范围经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没有真正危害到食品安全,与使用劣质食材、销售过期食品之类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比有着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包子铺属于小本生意,大多是夫妻店,且非常辛苦,一般凌晨三四点就要起床备餐。1.5万元的罚款,看似不是特别多,却相当于他们一两个月的净利润,意味着一两个月起早贪黑白干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用重典,这是社会共识。但是,对于没有真正危害到食品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此用重典,就显得缺乏人性化,也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执法部门完全可以选择批评教育的处罚方式,指导、责令商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再开罚单也不迟。 ——何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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