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 时事热点 南京5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拘留

南京5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被拘留

本文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通讯员 宁宫新 王思超 梅震华 佘红武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王业全)近期,南京警方依法对5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023年4月2日8时许,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兵招募无操作资质人员李某山,李某山在建邺区某家居广场进行切割作业期间,切割焊渣溅落墙体架空层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对袁某兵、李某山给予行政拘留10日和5日的处罚。

2024年4月20日8时许,建邺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民警在检查辖区应天大街某钢材经营店时,发现工人赵某峰无电焊作业证,在店内违规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赵某峰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2024年5月8日17时许,雨花台公安分局雨花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宁南汽配城工人钱某新无电焊作业证,在一商铺内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钱某新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2024年5月9日15时许,鼓楼公安分局幕府山派出所民警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小区施工工地焊接工人曾某远无电焊作业证,在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的曾某远给予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安全的,不准焊割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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