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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抛物没砸到人,被判刑7个月

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二楼抛物没砸到人,被判刑7个月

切莫以为二楼非“高空”,抛物危害很大,律师解释高空抛物罪如何认定

为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令大家重视起来自高空的危险,却也有人忽略了来自低处的危害。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为发泄情绪从二楼家中扔下物品的被告人被判决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的相关案件发现,已有多地法院对二楼抛物者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案件显示,从二楼抛物仍有可能对人员和财物造成严重危害,值得警惕和重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二楼扔物品,被判构成高空抛物罪

事发当晚11点多,家住广州的胡某因琐事与舍友争吵,随后情绪失控。为发泄情绪,胡某在其二楼住处的阳台和走廊处,将冰箱、菜刀、平底锅、玻璃瓶、水桶等生活用品扔至楼下。物品掉落的巨大响动惊动了小区其他住户,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将胡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是因一时冲动没控制好情绪,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性较小,是初犯且能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仅因与舍友争吵,便为发泄情绪而不顾后果将家中物品从阳台、走廊抛出,虽其居住在二楼未伤及他人,但也对楼下可能经过的不特定人员造成了现实危险,且其抛掷的物品中还有菜刀、冰箱等,危险性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记者调查:实践中多地已有同类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有网友觉得,二楼楼层很低危害较小,特别是抛掷物品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也会构成高空抛物罪存在疑问。记者检索获悉,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有将二楼抛掷物品且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认定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案例。

2021年7月,住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的苏某从位于二楼家中的阳台处向楼下扔出一个陶土制花盆。苏某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共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该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楼危害小?真实案例告诉你严重性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将物品从二楼扔下,真的像一些网友认为的那样,不会造成危害吗?当然,多个真实案件显示,答案是否定的。

2021年7月,家住广东清远的周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怒上心头,将摆放在客厅的一台旧电视机从二楼窗户扔到楼下,正好砸在一辆停放在楼下的轿车上,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合计1.1万余元。虽然周某的家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仍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还有的二楼抛物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导致被砸人员昏迷受伤。

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21年8月在浙江台州某小区施工时,为图方便,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一床垫从二楼窗户扔下,砸中一名刚好经过的路人的头肩部,导致其当场昏迷。经司法鉴定,路人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属于轻微伤。

最终,张某被法院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说法

认定高空抛物罪,应从三方面判断

那么,对于抛掷物品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呢?

“《刑法》中高空抛物罪条款并没有对于高度的规定,仅表述为高空,而对于高空的判断《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姚天奕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从三方面判断:首先,因存在抛掷的故意,同时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其次,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下落会产生足以发生危险的动能,比如扔羽毛显然不属于该罪名范畴;再有,需满足情节严重,即对公共秩序产生危害,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如果发生在本人的封闭庭院内则不应认定构成该罪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也有可能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条件。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从一楼向下抛掷物品,也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高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现代城市中商场等场所大多都有地下层,有的地下层通过内部空间与地面部分贯通,另外一些深坑里也可能住人或者进行生产作业。因此,从商场一层等处向下抛掷物品,只要下面是用作经营等用途的公共场所,该行为仍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也应当认定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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