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本报讯 (梁书晓)本想从网络上快捷贷款,不料贷款未果却误入犯罪深渊。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都籍郭某因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判决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郭某为从网络上贷款,听信陌生人所称需提供个人一类银行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方能办理贷款,于是便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对方,并只身乘火车前往福建省某县,到达当地后,郭某按当地接头人员要求将自身携带个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处置。随后郭某的手机和银行卡频繁进行收账和转账,其间,还让郭某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郭某因急需获得贷款,配合对方刷脸20余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明知他人在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却仍配合刷脸验证,其间,经查证的涉电信网络诈骗金额为27739元。郭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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